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金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2********7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4号
案号
(2022)辽0902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凤媛返还借款7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凤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16元[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田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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