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长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780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6.8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罚息年利率13.104%(在执行利率10.08%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二、被告李长义、李子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李长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被告李长英、李长义、李子健共同负担8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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