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4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603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2)豫0603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贡麦花、郭贺、郭云281093.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贡麦花、郭贺、郭云382001.5元;三、驳回原告贡麦花、郭贺、郭云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6元,由原告贡麦花、郭贺、郭云负担123元,被告王梦负担53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