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鸿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603民初1186号
案号
(2022)豫0603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次诉讼起诉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计894元,由原告刘辉负担146元,被告刘鸿林负担7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