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鸿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603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22)豫0603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次诉讼起诉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计894元,由原告刘辉负担146元,被告刘鸿林负担7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