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2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03民初504号
案号
(2022)豫0603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淑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淑兰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为标准计算;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为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秦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秦淑兰负担326元,被告张莉负担34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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