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风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4********0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03刑初81号
案号
(2022)豫0603执恢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至2030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王风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8年2月15日止。)三、被告人陈化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止。)四、被告人陈化忠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五、追缴被告人马银、王风梅、陈化忠及共同犯罪人违法所得14570849.05元,发还被害人。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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