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鸿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603民初1187号
案号
(2022)豫0603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之日);二、驳回原告刘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被告刘鸿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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