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鸿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603民初1187号 |
案号 |
(2022)豫0603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之日);二、驳回原告刘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被告刘鸿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