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26民初3118号
案号
(2021)豫1526执3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平、刘嵩、张明月、杨茂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玉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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