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时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4********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6944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5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龙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郫县焱霞针织厂货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龙时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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