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珊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4********1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4民初302号
案号
(2022)辽0904执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告唐珊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二、被告唐珊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9日的借款本金12205.53元,利息1577.58元、违约金369.27元、手续费173.89元,合计14326.27元,2021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唐珊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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