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市彭山区新鸿泰家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7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4民初2624号
案号
(2018)川0184执1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新鸿泰家具有限公司和被告肖邦德应支付原告成都亚美亚涂料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律师费、本案诉讼费共计120756元,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新鸿泰家具有限公司和被告肖邦德在2017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成都亚美亚涂料有限公司20756元,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成都亚美亚涂料有限公司20000元,至上述款项付清止。二、上述款项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新鸿泰家具有限公司和被告肖邦德如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原告成都亚美亚涂料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上述所有未支付的款项。三、原告成都亚美亚涂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时间
2018-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开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337750851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公义场社区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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