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2********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603刑初134号
案号
(2022)豫0603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志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1年4月2日折抵刑期一天,即刑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二、被告人郝玉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志超违法所得四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郝玉龙违法所得两千五百元(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志超作案工具借记卡六张、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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