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4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1民初2320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恢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借款本金9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的标准,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以后利息以9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上浮50%的标准自2017年1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的标准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以后利息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上浮50%的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三、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的标准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以后利息以8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上浮50%的标准自2017年2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四、被告郝兴富、房师芬、郝志刚、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对本判决前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郝兴富、房师芬、郝志刚、山东威特变压器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1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郝兴富、房师芬、郝志刚、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九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1693514126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高柳镇南石塔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