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81********5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律公证执字第892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5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2021)川律公证执字892号执行证书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21)川律公证执字第89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剩余本金人民币3333.33元、利息人民币1320元(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1%,最终金额计至借款本息结清为止,从2021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罚息人民币372元(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申请执行人自愿下调按0.0003‰/天计算,最终金额计至借款本息结清为止,从2021年9月14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公证费用人民币:5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5525.33元。。。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由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9)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352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当被执行人杨彪,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被执行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基于此,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特出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为杨彪,执行标的为:借款剩余本金人民币3333.33元、利息人民币1320元(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1%,最终金额计至借款本息结清为止,从2021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罚息人民币372元(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申请执行人自愿下调按0.0003‰/天计算,最终金额计至借款本息结清为止,从2021年9月14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公证费用人民币:5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5525.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