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6********6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9936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5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毅1632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未按时支付,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李勇负担,诉讼费由原告赵毅垫付,被告应承担费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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