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祝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802民初8536号
案号
(2022)闽0802执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邓祝鹏、郑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81000元、正常息708.88元、罚息19.96元、复利2.9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罚息和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708.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复利。二、邓祝鹏、郑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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