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4********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324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2)辽1324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民伟支付劳务报酬款人民币947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聂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