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19638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刚于2021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2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4340.48元(截至2021年5月26日,自2021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王刚于2021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王刚如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第二项,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东一街8-3号(3-5-1),建筑面积140.28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王刚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163元,减半收取4581.5元,保全费3202元,由被告王刚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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