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7664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恢1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延政、高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步云山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6%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任延政、高晶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步云山支行有权在最高额150.5万元的限度内就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工会委富贵苑小区1号1层20、21号房屋(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0403850号)及土地{庄国用(2010)第121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30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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