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4652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颖借款50,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30日起其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史强强已支付的利息11,00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史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颖借款20,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30日起其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王颖已预交,由被告史强强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王颖负担0元,应予退还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