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15343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30000元;二、被告孙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30541.70元(截至2021年2月20日,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陈水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孙健逾期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孙健提供的抵押房产(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26-12号(2-6-2),建筑面积81.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孙健、陈水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健、陈水滢负担10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10425元,应予退还10425元。保全费3833元,由被告孙健、陈水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