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4********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24民初486号
案号
(2021)辽0224执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崔艳秋欠款人民币39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王勋负担(上述被告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海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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