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5民初7155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5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鑫欠款97,500元;二、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鑫利息33,674.35元(截止至2021年3月21日)三、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鑫利息(以未97,500元为基数,起止时间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被告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赵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6元,原告自行承担507元,被告承担2,6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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