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22********1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3民初6771号
案号
(2022)辽0113执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玲丽借款7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刚负担15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玲丽负担1454元,应予退还1550元。保全费1196元,由被告王刚负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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