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洪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4********3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91民初3649号
案号
(2022)豫1391执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潘洪宾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欠款本金35,813.21元和截止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7,393.65元、以及还款违约金等应收费用6,880.97元,并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利息和应收费用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10元(已减半),由被告潘洪宾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