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351号 |
案号 |
(2022)豫1502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鸣共计需向原告赵桂基偿还借款35.1万元,被告钟鸣从2021年开始,分5笔偿还,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70000元,最后一笔偿还71000元。二、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赵桂基与被告钟鸣之间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四、本案的诉讼费4400元,由被告钟鸣承担,于2021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