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武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5801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含罚息)7186.87元,本息合计97186.87元。自2021年12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及逾期年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1.5元,由被告彭武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