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成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5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02民初9661号 |
案号 |
(2022)皖1302执1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成阳当庭给付原告张绪英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3个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二、婚生子吴雨楠由原告张绪英代为抚养,被告吴成阳自2016年12月14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绪英抚养费2000元,两个月给付一次,至被告吴成阳不需要原告张绪英代为抚养婚生子吴雨楠为止。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被告吴成阳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