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24民初3843号 |
案号 |
(2022)浙0324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借款本金98517.31元并支付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12.18‰计算,从2017年12月22日起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滕成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瞿益和对上述款项在最高融资限额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2元,由被告陈鑫、滕成勇、瞿益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