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卫民初字第433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恢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阎香花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的租金1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阎香花2015年9月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置换合同楼房分配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每半年给付一次,每次6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田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7126558300
登记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大众路口(鹰城大厦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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