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卿大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7170号
案号
(2022)川0603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卿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松货款6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该项资金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被告卿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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