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3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782民初5651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3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2民初5651号原告:张玉田,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281963****1830。被告:徐勇,男,住诸城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本言,男,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汝英,女,住诸城市****。原告张玉田与被告徐勇、徐本言、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汝言机械公司)、张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勇、徐本言、汝言机械公司、张汝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40000元,承担2018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88000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2日,被告徐勇向原告借款440000元,被告徐本言在借条上签名是共同债务人,被告汝言机械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被告张汝英是被告徐本言配偶、被告徐勇母亲,共同经营汝言机械公司,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公司资金周转。被告徐勇、徐本言、汝言机械公司、张汝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王桂萍为登记夫妻。被告徐勇与田丽娟自2008年7月28日至2019年2月13日维持婚姻关系。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自王桂萍银行账号向被告徐勇转款40000元,于2017年9月11日转款7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转款74519元,于2018年5月11日转款50000元,于2018年5月24日转款50000元,于2018年7月10日向田丽娟转款70000元,共计转款354519元。2018年12月22日,被告徐勇为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440000元,月息1分。原告主张转款最早发生于****年**月日,但此前徐勇就向被告借款,是现金交付,约定月息1分,被告徐勇也实际支付过利息,利息没有全部支付的累计到新借条中,出具新借条时旧借条收回,新借条也是约定月息1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原告转款时数额就会出现如转款74519元一样零散。每次借款都是约定月息1分,因此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440000元借条,利率不超法定利率上限。被告徐本言在借条上签字。被告汝言机械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20年9月12日始三年。原告主张借款用于被告张汝英家庭共同生活和公司资金周转,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张玉田与张汝英的录音未确认真实,张汝英也未明确承诺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转款明细、借条、保证书、录音、结婚证、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徐勇或徐勇配偶田丽娟转款,徐勇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徐勇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徐勇交付借款354519元,有转款明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过程十分混乱,不能明确出借时间、出借金额,利息结算时间、已实际支付利息金额,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金额等事项,本院无法核算利息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但利率约定月息1分,转款金额较大,转为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金额较小,一般来讲利息不会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关键是被告未抗辩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未抗辩原告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低于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且未将前期结算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综上情况,借条予以采信。被告徐勇向原告借款4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徐勇应按原告的请求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偿还,被告徐勇应当偿还。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付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利息共计89027元,原告请求利息88000元对原告不利,本院予以准许,该利息被告徐勇应当承担。自2020年8月22日起,未还借款本金被告徐勇应当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被告徐本言在借条上签字,为共同借款人,上述被告徐勇的借款债务,由被告徐本言共同承担。被告汝言机械公司为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合法的保证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债务在保证范围,原告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被告汝言机械公司应当连带承担。被告汝言机械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在实际承担范围内向被告徐勇、徐本言追偿。原告请求被告张汝英承担还款责任,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被告张汝英的家庭共同生活,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汝英有借贷合意,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汝英承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徐勇、徐本言、汝言机械公司、张汝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勇、徐本言共同向原告张玉田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承担2020年8月21日前的利息88000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起未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徐勇、徐本言的共同债务向原告张玉田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实际承担范围内向被告徐勇、徐本言追偿;三、驳回原告张玉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财产保全费3160元,由被告徐勇、徐本言共同承担,被告诸城市汝言机械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安柏华审判员郭海龙审判员杨礼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志莲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徐本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27059943324
登记机关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五路南206国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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