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风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1********5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03民初3571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恢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丁风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超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20000元(2020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陈超可参照其2020年9月8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800000元为基数,要求丁风奎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丁风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超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76000元(2020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陈超可参照其2020年9月8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190000元为基数,要求丁风奎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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