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2419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永刚借款本4金4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500元为本金,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0%计算。)。刘佰超、段鹏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50元,由陈加志、刘佰超、段鹏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