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7********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05民初504号
案号
(2021)鲁0105执3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洪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帅借款本金356800元。二、被告李洪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帅借款利息(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以2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计算后扣减已偿还的3274元)。三、驳回李洪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4159元,由被告李洪喜负担3326元。承办人毛心宇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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