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81********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4578号 |
案号 |
(2022)鲁0883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开国支付货款383905.82元及利息(利息以38390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40%计算);二、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开国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690元;三、被告张芬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47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两被告负担5970元(原告已垫付,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