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9817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卫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1700元,合计1217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为72000元,扣减300后为717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1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