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6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9817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卫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1700元,合计1217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为72000元,扣减300后为717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1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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