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84********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8931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2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卡号为622253031445603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5970.9元;二、被告金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卡号为6222530314456034的信用卡欠款利息43359.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38.04元、自由分期手续费1905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由分期手续费截止2020年11月6日;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由分期手续费等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人民币/双币信用卡、more卡收费表》约定的计收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金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