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吾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31********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902刑初52号
案号
(2022)辽0902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三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39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王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被告人李志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李志恒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被告人马吾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田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田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被告人姜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王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被告人马禹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被告人张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被告人高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二、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或以被告人张岩犯罪集团等值财产先行退赔陈志明66804元、何震170500元(或返还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258-47号房产及10500元)、赵佳慧18272元、高佳新15400元、韩鸿宇39000元、张禄33504元、张文聪31300元;剩余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张岩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锦州市吉祥街状元城10-62号房产一处、丰田汉兰达(辽g5f675)一台、丰田汉兰达(辽g9g289)一台、别克汽车(辽gzz967)一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查封扣押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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