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长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6********5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668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长运、龚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金胜清偿截止2017年5月底的租赁费184013.4元,并自2018年2月7日起以上述租赁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王金胜支付利息至上述租赁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冯长运、龚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金胜退还钢管3232.5米、扣件8813个(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市场价向王金胜进行赔付),并按钢管每米日租金0.01元、扣件每个日租金0.006元的标准向王金胜支付上述未退还物资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退还之日止的租赁费;三、驳回王金胜对龚国银、龚昌水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1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5511元,全部由冯长运、龚国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