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苟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1********5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7民初2508号
案号
(2022)冀0607执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苟喜龙、苟连军、赵凯丰、保定市永发造纸厂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宋增柳欠款5000元(欠款共计196000元);二、被告苟喜龙、苟连军、赵凯丰、保定市永发造纸厂任何一期到期未履行,原告宋增柳可就剩余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互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苟喜龙、苟连军、赵凯丰、保定市永发造纸厂负担。(被告要求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表示同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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