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著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2********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民终942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2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贵州铜仁市广顺劳务有限公司、张著兵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吴启云支付579050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以5790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大章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479050元工程款的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审被告贵州铜仁市广顺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张著兵、被上诉人李大章承担4795元,被上诉人吴启云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上诉人张著兵承担5000元,被上诉人李大章承担46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