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先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5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4民初554号
案号
(2022)辽0904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与被告韩先林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二、被告韩先林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8879.45元、利息13673.18元、违约金5800.69元、手续费59.22元,合计118412.54元;2021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韩先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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