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先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1********5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4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2)辽0904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与被告韩先林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二、被告韩先林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8879.45元、利息13673.18元、违约金5800.69元、手续费59.22元,合计118412.54元;2021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韩先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