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4********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28民初1684号
案号
(2021)琼9028执2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少君、王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354226.34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该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进行计算);二、被告李少君、王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律师费14669.8元;三、被告王莉、邓丕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莉、邓丕钦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少君、王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84.58元,保全费2476.38元,由被告李少君、王先、王莉、邓丕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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