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07民初10635号
案号
(2022)桂0107执恢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峰向原告王家健偿还借款551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已预交1233元),由被告梁峰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5元由本院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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