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沛衡烟酒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22民初954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恢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兴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借款本金2953000元;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年利率8.4%)计付(2953000元本金)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6月29日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年利率12.6%)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约定计付复利[复利的计算方法以(编号)pds20140115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为准)];二、被告平顶山市沛衡烟酒贸易有限公司、叶县福旺蔬菜大棚专业合作社、叶县讯捷商贸有限公司、王福生对以上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史玉巧以其与王福生的共同财产为限对以上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有权就豫dul577号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auagd4l6bd006129)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5元,由被告平顶山兴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沛衡烟酒贸易有限公司、叶县福旺蔬菜大棚专业合作社、叶县讯捷商贸有限公司、王福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撤回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鹏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南段东侧水景润天临街商业用房北1层商铺第2间、北2层商铺第3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