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4********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91民初2862号
案号
(2022)豫1391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帅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亚强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被告李帅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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