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60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6民初2256号 |
案号 |
(2022)闽0426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426民初2256号原告:吴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3****5562。被告: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台溪乡清溪工业集中区(清溪村大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7552603j。法定代表人:王连高,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吴巧云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吴巧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30日为41,120元);2.由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7日,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巧云丈夫谢延寿借款200,000元,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向谢延寿出具一份《借款收据》,双方约定月利率1.5%。2018年10月22日,因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经谢延寿同意,其将债权200,000元分别转给吴巧云和孙女谢尚君各100,000元。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并向吴巧云出具《借款收据》一份,双方对借款利率进行了重新约定为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以上至3年。借款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付息,也未还款,经吴巧云多次催讨未果。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7日,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谢延寿(系吴巧云丈夫)借款200,000元。2018年10月22日,经吴巧云、谢延寿、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三方协商,谢延寿将其中借款100,000元债权转让给吴巧云,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同意并向吴巧云出具一张《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收据》。其《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收据》主要约定: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期限为12个月以上至3年,到期利息按每月1分2厘计息,利息每12个月付清一次等内容。借款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后经吴巧云催讨未果,为此引起纠纷。2021年9月6日,吴巧云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巧云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有吴巧云提交的《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收据》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吴巧云催讨,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应及时返还借款,故对吴巧云提出要求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吴巧云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巧云于2021年9月6日诉至本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为15.4%,故吴巧云要求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吴巧云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巧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吴巧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苏新耀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曾玉水书记员廖贻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连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6557552603J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明市尤溪县台溪乡清溪工业集中区(清溪村大头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