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静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21********5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821民初2820号 |
案号 |
(2022)桂0821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江明秀偿还借款本金405874.6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2224.37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正常利息按年利率5.635%计算,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635%上浮50%计算;对于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二、被申请人江明秀支付律师代理费19600元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三、被申请人卢昆鹏、卢俊桦、卢俊宇、韦静宇在继承取得卢晓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对登记在卢晓明名下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平房权证统字第013802、0138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2)字第26030109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