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豪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4********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3民初4528号 |
案号 |
(2022)豫0403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共计为351622.04元,2021年10月9日起以欠付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即月9‰上浮50%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明辉、王帅、关晓娜、关高磊、何蓓蓓、关豪旭、平顶山市隆海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